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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时间:2021-12-28 10:41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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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明确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目标是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缺水地区、京津冀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当分别达到35%、45%和25%以上。《试点方案》还从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等5个方面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水利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组织各省在2022年6月底前确定试点城市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审批。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节约〔202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编制完成了《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省结合实际,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抓紧确定试点城市,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10日

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优水优用、按用定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台促进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试点范围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典型代表性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础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十四五”期间,试点城市以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和配置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规划目标、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区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京津冀地区试点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地区试点城市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二、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编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试点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体系,在相关涉水规划中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试点城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输配系统。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完善再生水水量与水质的调查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数据审核与运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强化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达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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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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