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厦台生态环境科技与产业交流。鼓励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参与生态环境海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两岸环保科技与产业合作交流常态化。加强两岸生态环境人才交流与引进,鼓励厦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建设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
3.扩大生态环保领域对外开放合作
秉持绿色、开放理念,加强与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东盟绿色发展多边合作,协同推进绿色投资、绿色消费、绿色金融、绿色技术交流应用,推进环境技术转移转化,持续提升环境产品与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协作机制,共同加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引进国际先进的生态环保技术和项目,推动执行绿色排放标准,推广绿色发展“厦门模式”,输出节能、节水、治理技术项目。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金砖新工业伙伴创新基地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组织参加“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系列活动,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双边环保产业经验分享和技术资源共享等领域交流合作。加快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领域合作,努力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金砖务实合作中展现厦门担当,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
专栏七: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生态环境执法工程:环境执法指挥控制能力建设;执法装备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等。
生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大气超级站升级改造;空气自动监测站提升改造;水质自动监测站提升改造。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移动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海水自动浮标建设;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等。
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能力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模块升级;闽西南生态环境保护协同保护模块建设;行政处罚模块扩展建设等。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党委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分解落实主要环境质量目标、减排目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到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对保持并改善本行政辖区内环境质量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生态环境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评估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节 注重分工协作
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提高对规划实施的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不断完善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在大气、水、土壤、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修复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园林、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海洋发展、交通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推进规划实施。
第三节 加强资金投入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财税政策,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第四节 推进铁军建设
强化岗位技术练兵,锤炼业务本领,加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培训领导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积极建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监测科研“三支队伍”,全面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加大生态环境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部“双向交流”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机制,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第五节 开展跟踪评估
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制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与建设项目、行动计划紧密结合,保障规划预期目标任务落地实施。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把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并把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和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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