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四五”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建设时序和政府保障措施。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落地。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
(二)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强化技术支撑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综合设计、运行与管理模式,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从源头避免设计、建设不匹配问题。制定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科学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强化施工和基坑排水等临时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许可管理,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规范工业企业和园区排水管理,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严格工程监理,强化竣工验收把关,落实追责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规划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将加强本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推动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附件:1.“十四五”全省城镇新建污水管网规模
2.“十四五”全省城镇污水管网改造规模
3.“十四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4.“十四五”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5.“十四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规模
6.“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库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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