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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21-09-24 10:2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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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9月22日,该方案全文在省政府官网发布。

方案明确,2021—2022年,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30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35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2023年,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40.6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42.4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同步通过新建、改建水源工程,联网、并网在建或现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采取节水措施,基本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100.4万人因旱应急送水问题。2023年底前,通过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入、整合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全面完成1.98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6.71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窖池连通工程。

依据方案要求,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作为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省农村供水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兴水润滇工程要求,着力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着力提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有效衔接和助力全省乡村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改变依靠水窖供水人口供水方式。新建、改建130余处水源工程,联网、并网220余处在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并采取节水措施。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70.6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供水方式,原水窖可保留用于生产或应急供水。其中,2021—2022年改变30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供水方式,2023年改变40.6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供水方式。

——改变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新建、改建410余处水源工程,联网、并网320余处在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并采取节水措施。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77.4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原水窖可保留用于生产或应急供水。其中,2021—2022年改变35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2023年改变42.4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

——最大限度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新建、改建900余处水源工程,联网、并网630余处在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并采取节水措施,基本解决涉及16个州、市116个县、市、区的1.6万处、100.4万人中度干旱条件下因旱应急送水问题。其中,2021—2022年解决50万人因旱应急送水问题,2023年解决50.4万人因旱应急送水问题。

——窖池联网、管网连通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因群众居住较为分散、建设远距离提水调水供水工程成本太高,仍依靠水窖供水的1.98万人和水窖辅助供水的6.71万人,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整合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采取窖池联网、管网连通等措施,全面提升供水保障水平,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程措施

(一)实施水源工程。通过新建、改建一批小型水库、坝塘,增加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无水源或水源不稳定的问题。

(二)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新建或既有水源工程,建设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多源互补、联合调度的供水保障网络,优化水资源综合利用,有效解决供水保证率低的问题。

(三)实施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通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对老化失修、建设标准低的工程进行提升改造,建设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有效解决分散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低、水质保障不高的问题。

(四)实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通过建设水源稳定可靠的抗旱应急备用工程、泵站提水工程,结合小型水库、坝塘以及现有水池、水窖等小微型蓄水工程,采取扩容增效、联合调度,并加强节水措施,有效提升抗旱应急供水能力,基本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因旱应急送水问题。

(五)实施窖池连通工程。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整合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采取水窖挖深、扩容、增大集雨面积等保量措施,采取安装净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等保质措施,采取窖池联网、管网连通、联合调度、提水至高位水池实现自来水供水等保供措施,全面提升仍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水窖辅助供水人口的供水保障水平,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三、工作进度

(一)前期工作。2021年10月底前确保年度项目全面开工建设,2021年底前完成2022年建设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2023年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方案制定。省级负责编制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州、市、县、区围绕解决因旱应急送水问题、提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的总要求,按照“一县一项目”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立项审批,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方案实施。2021—2022年,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30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35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2023年,通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改变40.6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42.4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供水方式。同步通过新建、改建水源工程,联网、并网在建或现有水源工程,实施管网延伸、联网调度,采取节水措施,基本解决中度干旱条件下100.4万人因旱应急送水问题。2023年底前,通过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入、整合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全面完成1.98万依靠水窖供水人口和6.71万水窖辅助供水人口窖池连通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农村供水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3年专项行动,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谋划推进3年专项行动。

(二)落实省直部门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省水利厅牵头组织3年专项行动的实施,组织编制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对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指导州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省级项目前期经费和资本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并依法依规高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快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指导饮用水水质提升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开展水利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并履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属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切实发挥好其在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参与并推动项目实施。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所需州市、县级经费,将农村供水工程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投入、整合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对因群众居住较为分散、建设远距离提水调水供水工程成本太高,省级实施项目未覆盖的水窖供水或水窖辅助供水地区,实施窖池连通工程,全面提升供水保障水平,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三)统筹推进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省财政2021年对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经费给予一次性补助,省水利厅对项目前期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滚动回收做好督促指导。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以市场化改革推动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省财政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向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注入资本金。在严禁新增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切实发挥好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在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作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水务公司要足额落实项目资本金,并积极与省建投集团(省水投公司)开展股权合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补贴的要求,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

(四)遵循“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原则健全完善管护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各州、市、县、区在实施方案审批中,应对项目管护体制机制进行充分论证。以县域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逐步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明确后,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依法确定的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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