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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0月施行!划重点+全文下载

时间:2021-08-06 14:3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E20供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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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供水企业积极向上反馈建议,E20供水圈层也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进行深入商讨。

经过一年多的期盼,就在刚刚,国家发改委通过其官网正式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读者阅读,笔者将重点通过高亮画出,并附上原文全文下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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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全文及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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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1.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答: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两个《办法》。

2.问: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二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四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方法。细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问:请问修订后的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

一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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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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