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设施新建改造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执行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标准、规范,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严把安全和质量关,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建立单位、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处理设施运维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提高运维服务能力,制定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年度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工作。做好发现问题发现、整改和配合整改工作。按要求对标准化运维处理设施进出水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形成水质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负责对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告、评价表、水质水质分析报告、问题分析与整改汇总报告、设施体检报告、影像资料等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至少每季度对运维区域内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形成设施运行状况报告;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信息的填报工作。
五、工作进度
加强关键时间节点进程把控,抓好任务分解落实。
到6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30%,确定新建改造项目清单,设区市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培训工作;
到8月底,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复核上报工作;
到9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80%,新建改造项目开工60%;
到11月底,标准化运维完成100%,新建改造项目开工100%,在保证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加快推进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出台有力举措,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处理设施的新建改造和运行维护;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四)注重舆论宣传。持续推进《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利用多媒体、全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鼓励农户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强对先进典型、优秀案例的总结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附表:1.行政村(居委会)基本信息表.docx(略)
2.设施基本信息表.docx(略)
3.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基本信息表.docx(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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