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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5-21 14:00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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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将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DB13/2171-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为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

  ——优化了标准分级。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

  ——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8项,去掉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保留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其中动植物油指标仅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调整了部分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规定了白洋淀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厅组织对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就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科院(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hbepb.hebei.gov.cn/)“意见征集”板块检索查阅。

  联系人:土壤处靳永超;电话:0311-8790998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裕华西路106号(050051);传真:0311-87909986

  省环科院:朱静;电话:0311-892535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雅清街30号;

  传真:0311-89253557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局

  河北省水利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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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DB13/2171-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为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

  ——优化了标准分级。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

  ——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8项,去掉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保留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其中动植物油指标仅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调整了部分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规定了白洋淀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静、田在锋、王月锋、吴亦红、李橙、刘颖、王靖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2171-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³/d(含)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或河北省相应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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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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