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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北京农村污水治理将有新的突破?

时间:2019-12-06 11:13

来源:新京报、中国给水排水、中国水网

作者: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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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对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减少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湖)量,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市城市管理委牵头)

6.加强水环境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重点查处河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医疗等单位超标排污和偷排污水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政策

(一)投资建设支持政策

1.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的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雨水管线改造、初期雨水调蓄设施、污水调蓄设施、污泥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资金以及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的排水管网更新改造、雨污混接错接治理、除臭系统改造、雨箅子更换、排河口垃圾拦截装置安装、一体化处理装置建设运营费用按现行特许经营服务协议给予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北京城市副中心及通州区其他区域。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统筹解决。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乡镇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建设资金的9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拆迁资金和其余10%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的7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拆迁资金和其余30%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其他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相关区、乡镇政府承担。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的城镇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再生水利用管线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建设资金的90%和70%支持,不足部分和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乡镇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农村地区。实行企业建厂、政府建网、市区补贴、考核付费的工作模式,推进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营。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对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不同比例给予支持,生态涵养区为90%,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为50%,其他农村地区为70%。具体支持金额与污水处理量挂钩,相关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另行制定。(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运营管理支持政策

1.市级财政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运营经费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生态涵养区和通州区农村地区补贴比例为70%,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农村地区为50%,其他农村地区为60%,补贴基数为3元/立方米。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对各特许经营主体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牵头)

2.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开展收费试点,逐步扩大收费范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2020年2月底前明确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措施,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将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储备库,各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手续,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发挥效益创造条件。

(二)强化技术指导

市水务局要组织编制农村地区污水治理技术指导手册,突出分类指导和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在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前提下,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运行维护简便、处理效果稳定并经过充分论证和试点实验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后就地利用。

(三)严格日常监督

按照“河长制既是工作机制,也是责任制,要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节水和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持续推进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向公众开放,引导公众自觉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爱护水设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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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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