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批复指出,《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
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层面十分重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今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会议明确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7月2日,相关方面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江苏苏州吴江地区、浙江嘉兴嘉善地区和上海青浦地区,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
江苏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积极倡导者、有力推动者、坚决执行者。近年来,在跨区域治水上,首创联合河长制,开展跨界联合执法;在行政审批上,实现了跨区域"证照联办";在司法服务上,设立示范区诉讼服务专窗;在区域产业发展上互融互通,共同推进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在探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部长江学者、南京大学教授黄贤金:“通过批复,能够探索一些相关体制机制,以及积极转型方式和生态文明建设方式方面的新的路径,从而为全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提供更好借鉴。我想通过示范区建设,可能会更好彰显我们江苏智慧。为高质量推进一体化贡献江苏应有的智慧和力量。”
以下是《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全文。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9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9〕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0月25日
原标题:速看!国务院批复,事关江浙沪3省市重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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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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