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防控面源污染物入河。围绕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所在河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科学合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生态保护带范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对已进行二次承包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流转,并因地制宜开展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内土地流转,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东辽河、招苏台河和条子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伊通河、饮马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调查核查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坚持堵疏结合,一方面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网格,建立完善包保责任制,制定秸秆禁烧全天候检查方案,以禁烧区为重点,以禁烧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全天候的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秸秆禁烧周调度、周通报制度,建立预警约谈、执法联动、量化问责机制,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另一方面坚持“农用优先、生态至上、突出重点、多元利用”的原则,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五化”利用,走出一条适合吉林省情的秸秆综合利用发展之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先开展就地还田,抓好秸秆覆盖还田、翻压还田等秸秆还田技术的示范推广。依托省农科院、吉林农大等农业科研院校和地方农技推广机构,加快秸秆还田技术适应性试验研究和示范,形成低成本、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力争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利用。在重点使用农膜地区,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从源头保障地膜可回收性。配合国家开展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地膜回收机械化技术、地膜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参与)
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绿色发展。发展节水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全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控制在95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推进国家及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形成一批全省领先、全国先进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20年底前,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20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7个 。开展产业宣传与认证贴心服务,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做好精品线路和精品景点发布活动,每次推荐精品线路3-4条,组织申报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开展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县评选。(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草原局参与)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在 2018年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 2019年“边治边查,以治为主”,按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同时开展再排查,及时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并进行再整治。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对难以有效切断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并且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防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八)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参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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