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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2-19 13: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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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 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 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 2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到 2018 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各相关盟市要继续加大对 12 个未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2018 年底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自治区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园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依据《水十条》相关要求采取约谈、暂停审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开展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改、扩建十大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升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能源局等参与)

3、取缔“十小”企业

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继续开展全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4、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继续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防范环境风险

各盟市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五)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2018-2020 年,各地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 2018 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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