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8-2020 年,全区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 1080 个。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8 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未完成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 65%。(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自治区、各盟市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 2020 年,全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 211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确保按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措施。继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将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 2020 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 年分别下降 25%、2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农牧业节水工作。巴彦淖尔市要重点做好河套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工作。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到 2020 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 5000 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5 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建立节水财政奖补机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 5 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的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他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50%。到 2020 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 2020 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0%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研究,2018 年编制完成黄河流域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体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盟市,所有不达标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大生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查督办力度,确保 2018 年底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2018 年起,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2020 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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