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各城市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管网22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确保新增收集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的污染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8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等5项标准。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应当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应当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各设区的市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济南、青岛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设区的市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分别牵头)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牵头)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城乡共建、以城带乡的原则,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研究制定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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