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6. 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及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权上收,由省里实施统一管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 80 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与省、市监测站联网;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并纳入统一考核。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区域要求,及时建成环境空气 VOCs 监测站点。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 年城市区建成 1 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和风廓线雷达,实现与省联网;2019 年完成主要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站建设;2020 年初步形成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全市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强化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 年实现城市建成区 7 天预报能力;2019 年初步形成与省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 年全面建成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扩大工业源在线监控范围。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 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2019 年 9 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 年 9 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体系。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 VOCs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至少 5 家企业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试点;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施工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全市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 200 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 1000 万元以上且长度 1 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扬尘污染管控平台联网。2018 年 12 月底前,规模以上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 年 6 月底前,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整合建立全市污染物排放统一监管平台。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资源,将企业在线监控、工地扬尘、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秸秆禁烧、渣土车、机动车尾气检验、空气质量监测观测、水质自动监测、土壤监测等污染监控平台合并,建立涵盖水、气、土各种污染物排放监管,融数据监测、智能监管、联动执法为一体的环保大数据平台和污染防治指挥中心,为提升监管水平、增强监管能力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 强化科技支撑。按照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与中科院大气物理所专家团队开展合作。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 VOCs 全过程控制与监管技术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关。持续做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路线图,形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解决方案。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2018—2020 年与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持续合作,形成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支撑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目标。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乡镇聘请环保专家等第三方参与开展技术服务。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