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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3年内消除90%以上

时间:2018-10-17 09:1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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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治理目标:

到2018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到2019年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年底达到90%以上。

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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