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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发布 9月30日起施行

时间:2018-09-26 11:43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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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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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体长治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水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对黑臭水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黑臭水体治理;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名录水体及排污口的水质监控;负责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名录水体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负责职能范围内河流的日常管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成区河道工程保护范围控制线以内垃圾、漂浮物清理;负责职能范围内水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周边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黑臭水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养护的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养护专项资金。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体治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黑臭水体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水体水质、岸线保护负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体名称、起始边界、黑臭级别、水质现状、所在区域、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制定和适时调整本市水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城建、行政执法、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黑臭水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城建、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总体计划和管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臭水体治理总体计划,统筹安排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解决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建立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清单,提高城乡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排乱放水污染物,向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组织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检修期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水体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过河桥梁、涵洞、围堤、护坡等工程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交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并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等。

第十四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清洁工艺,引入雨水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等措施,防止施工降水和排水排入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确保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废泥浆、建筑垃圾等依法达标处置。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畜禽养殖户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水体周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标准化改造升级等措施防止粪便污水污染水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体护坡、护岸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水体两侧护坡、护岸设施出现破损、漏洞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原位清淤、异位清淤或者原位异位相结合的方式,对黑臭水体的底泥实施生态养护治理。对异位清淤产生的污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体及沿岸的日常巡查,对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违章建筑和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服务业污水等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洁,并及时通报负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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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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