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继续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遏制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加大生物饲料开发和应用。各种饲料添加剂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添加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指标,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必须取得相应产品批准文号。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中重金属等物质的检测,避免对食品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加强农业资源环境管控。强化耕地、渔业水域、湿地等用途管控,严防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以区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分类推进重点地区资源保护和严重污染地区治理。
2.推进种植业节水减污。发展节水农业,实施节水压采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抗旱技术,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 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5 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
3.发展绿色循环低碳农业。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选育推广节肥、节水、抗病新品种。依托产业技术体系,围绕“一节两减”(节水、减肥、减药)开展优质高效蔬菜品种育种和绿色高效技术引进集成与示范工作。引导畜牧业生产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构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种植业减量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秸秆高值利用、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理等为重点,扶持和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广多层次的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循环发展模式。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落地。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农村空间管控体系,作为各地相关规划的刚性约束。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农业农村开发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坚决杜绝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扩大规模。
2.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信息平台。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部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环境基础信息系统,掌握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等基本情况,为农业农村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3.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扩充农村环境监管人员队伍,对现有农村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4.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源监管机制。根据农业农村污染源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开展环评监督检查和排污许可管理,建立规模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对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通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产业布局等进行空间管控;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大资金保障,加强管护队伍建设,严格考核评估,确保长效运行。加强农村地区现有工业污染源监管,严防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城镇污染物进入农田、养殖水域等农业区域,强化经常性执法监管。
5.创新分散污染源环境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 等,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对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污染防治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指导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负总责、区抓落实、乡镇实施、村庄自治”的多级责任体系。各涉农区是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完善地方立法和政策标准。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管理、农村垃圾治理、乡村清洁等方面制度建设,推动修改、完善涉农地方立法。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旱厕改造规划设计导则、施工技术指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等政策指导文件。积极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饲料卫生安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
(四)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整合各部门现有资金,探索建立多渠道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严格监督考核。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涉农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日常监督考核,各涉农区要开展自评,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大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四项整治任务验收,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个人绩效和部门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六)培育市场主体。落实农业农村环保相关扶持政策,采取城乡统筹、整区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培育壮大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和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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