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农户付费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有自来水管网覆盖且建成投用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可通过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方式按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对无自来水管网覆盖且建成投用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计费方式和付费标准,开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3.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制度,每年全覆盖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不低于2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积极采用以物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核心的远程监控手段,提高监管覆盖率和监管效率、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农村污水治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保障、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牵头责任,落实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特许经营主体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设施建设、运营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省、市、县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差别化奖补。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项目计划、责任落实、推进措施等重大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作为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把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让群众成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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