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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序号 | 主要任务 | 具体措施及目标 | 责任主体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1 | 工业污染防治 | 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严禁新上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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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 | |
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工信委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
3 | 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技术要求,加快更新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等标准完成改造验收工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规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 | |
4 | 推进“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氮肥等六大行业,对应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市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 | |
5 | 城镇污水防治 | 市本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规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6 | 2018年底,市本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90%以上。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规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
7 | 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水利局 | 市工信委、市规建局 | |
县级以上城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规建局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 | ||
8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加大生猪退养和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退养率达到100%,建设养殖小区30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不低于9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
9 |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6个。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 市委农工部、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建局 | |
10 |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淘汰老旧落后船舶。对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18 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 |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发委 |
11 | 建成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形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8年底,完成本地区编制并发布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50%以上。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市工信委 | 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市水利局 | |
12 | 水资源节约保护 |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全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
自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规建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 ||
13 | 水生态环境保护 | 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 市卫生计生委 |
14 | 推进市本级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年内启动市本级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 市人民政府 | 市水利局 市规建局 | 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 | |
15 | 推动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规建局 | |
16 | 按期完成新建水站站房、采水系统建设;已建水站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升级、站房设施完善工作;7月底前全部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
17 | 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或水污染防治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万安水库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规建局、市旅发委 | |
18 | 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8年底,市本级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90%。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信息。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规建局 | 市环保局 | |
19 | 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年度环境状况调查,重点完成全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保局 | ||
20 | 全面实施“河长制”升级版,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消灭龙溪河新干段、恩江永丰段劣Ⅴ类水,加大各类断面水质监测力度,对降类或恶化断面及时进行整治,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劣Ⅴ类水现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河长办 市环保局 |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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