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桑干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管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8、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县(区)环保部门每月向住建(市政)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情况,县(区)住建(市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市政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11、在政府或住建(市政)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市政管委负责落实)
12、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13、参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成果,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大同市市级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市政管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大同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借力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市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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