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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全文发布

时间:2018-04-18 15:46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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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做好声环境监测

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与监测点位调整工作。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监测网。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试点开展机场噪声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

(六)加强污染源监测,有力支撑环境执法督察

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5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筛查和VOCs重点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其他地区11月底前完成。

国家继续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步明确监测指标和采样频次等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大力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组织开展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和造纸行业的专项检查。启动编制酒和饮料制造、食品制造、喷涂行业、涂料油墨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无机化学等6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印发石油化学、制革、电镀、化肥制造、农药制造、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冶炼等8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好行政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做好指南实施的相关准备和培训,推动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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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能力建设、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等工作,夯实环境监测工作基础

(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与网络运行保障

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6大区域质控能力建设,明确建设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各区域质控中心要具备对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核查的能力,并加快土壤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等的建设思路并推进实施。

加强区域土壤样品制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明确区域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建设标准和规范,2018年底前承担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及西北6大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土壤样品制备能力并投入运行。加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华南、东北、西北、西南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加强中央本级监测能力建设与国家网运行经费保障。推进雄安新区监测研究与测试平台和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等三大实验室建设。启动国家土壤样品库建设。加强国家地表水、空气、土壤、生态以及污染源监测网络运行经费保障。

(二)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深度分析与专题研究。创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提出包含多要素的环境质量评价模型。改进环境质量表征方式,更加形象直观表达环境信息。

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在六五环境日按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国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大力推进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和环境统计工作

加强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加快标准报批、发布、清理工作进度,2018年制定出台50项左右环境监测类标准。加大标准样品研发力度。推动优先控制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监测方法的制定和完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方法制修订。加大环境监测科研力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力度。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反映城市环境友好水平的评价方法,建立计算模型。

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工作。推进环境统计改革,保障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环境保护部研究出台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推进环境统计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任务衔接,研究修订新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研究编制环境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实施细则。出版年度《中国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统计数据手册》《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组织各地开展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季度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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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行风和队伍建设,为监测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召开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座谈会,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警示震慑,在全系统推动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积极做好环境监测设施开放工作。各级监测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廉政警示教育,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启动第二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按计划举办37期环境监测培训班。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开展东西部地区环境监测人员交流培训。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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