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省下发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时间安排
忻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清查建库等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
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清查建库等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1.成立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等。
2.经费准备
编制经费预算,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专项经费。
3.办公环境
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市、县级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带宽。
4.技术准备
(1)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各项普查规章制度;
(2)开展普查培训及考察;
(3)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普查清查
(1)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3)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4)根据技术规范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6.宣传动员
(1)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工作。
1.开展环保专网专项督查,确保市、县各级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宽带,确保普查数据报送;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协查员的选聘工作;可借助省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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