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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岳西:下发监测评价与考核方案,治理生态环境沉疴

时间:2017-10-19 14:58

来源: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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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4分):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1.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5分):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部门分工(5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县级自查情况(10分):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

表2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表3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监测工作方案

1、地表水水质监测

监测断面: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监测频次与时间:按月监测,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监测质量控制: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3项指标。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监测质量控制: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4、污染源监测

监测对象: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监测质量控制: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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