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提高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
3.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建立由省物价局领导分片督促、责任处室分片包干的工作机制,加强通报督促和培训,指导各州市全面推进全省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省环境保护厅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云南省畜禽养殖产能规模标准制定,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并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各州市人民政府
对照“水十条”,结合各地实际,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加以落实。
十、云南省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2015年底时全省仍有30692辆,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路查路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报废后的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其他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云政办函〔2014〕163号文件的分工安排,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坚决的措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三)制定政策鼓励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引导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鼓励引导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登记管理,严格强制报废、注册登记(转入转出等)管理,强化限行监管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拆解管理,将黄标车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黑窝点、黑市场”。
(五)推行排气改造。对部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且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黄标车,积极推行黄标车“黄改绿”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将黄标车“黄改绿”相关配套政策一并纳入黄标车提前淘汰的鼓励引导政策。
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保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在2017年3月31日前,修改完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时,要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二)在《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增加生态文明考核指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权重,并在2016年考核时加以实施。
(本问题重点提及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的整改措施附后)
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梳理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况。
(二)成立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为组长,省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各室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
(三)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开展落实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纪律检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六)认真办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工作。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整改措施附后)
十四、2013年至2016年6月,云南省委督查室没有针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八文件”开展专门督查,针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尚未开展
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开展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委督查室
计划自2017年1月开始至4月20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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