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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全文发布 “清新福州”名副其实

时间:2017-04-19 10:1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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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减排与环境污染整治仍需持续加强

由于环境治理技术手段趋于极限,通过末端治理的减排潜力 已十分有限,新增污染物排放及对总量指标的需求日益成为突出 问题。未来五年还将是我市资源能源支撑工业化完成、经济爬坡 过坎的重要阶段,带来的污染排放新增压力仍将处于高位水平, 减排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雨污分流 不到位,难以发挥减排成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整治水平 不高,建陶业、印染行业、畜禽养殖业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和清 洁生产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尚不完善。 

3、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有待强化

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要求不断加大与执法监管能力相对不足 之间的矛盾凸显,城乡环境治理体系尚未统一,县级环保部门监 测、监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环保机构尚未全面延伸到乡镇一级,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严管的要求。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联动机 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资源储备和应急预案的管理需 要进一步加强。

4、环保体制机制改革亟需加快推进

新形势下,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与环境治理能力相对不足之间 的矛盾愈加凸现,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环保联动监管 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还须加快推进,重点要进 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环保考核奖惩机制、 生态损害追究赔偿制度、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 等,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 标,围绕质量改善、总量削减、生态安全保障三项重点任务,全 面推进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安全体系构建,政策 机制创等五大系统工程把环境保护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以环境优势优化社会经济发展,实现速度、结构、质量、环境的 协调发展,为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民生优先、关注问题。聚焦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大气、水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完 善城市生态网络格局,努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

2、预防为主、监管从严。以强化源头控制和深化污染治理 为抓手,加快推进全过程污染防控体系建设,从严监管执法,引 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城乡一体、建管并举。继续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公共服务向郊区农村延伸,加强基层环 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实现城乡环境公共服 务均等化。

4、全民参与、合力推进。以深化生态文明改革为契机,进 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考核追究机制,落实多部门齐抓 共管,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区域协作和联防联控,强化环 保工作合力。

5、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市场运作、 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环 保投融资机制,积极推动 PPP 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 环境治理机制转变完善。

(三)规划目标

到 2020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稳中有降,水、空气、生 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打造绿色清新城市品牌,促 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 的宜居宜业美丽福州。

(四)规划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 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8%, 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5%;

(2)全市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90%;

(3)重要流域水质功能区(年均值)达标率均达到 100%;

(4)全面消除地表水国、省控断面劣Ⅴ类水体;

(5)全面消除城区内河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内河 黑臭水体比例≤10%;

(6)海域一类、二类水面占比≥71%;

(7)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符合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 不低于 2015 年水平;

(8)城市细颗粒(PM2.5)年均浓度<35ug/m3;

(9)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完成省下达的指标;

(1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完成省下达的指标;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2)全市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环境电磁辐射、核电站环 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

2、污染防治指标

(13)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控制在省 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14)城区及县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县城及城镇建 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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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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