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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17-03-03 17:07

来源: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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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了《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泾河达到Ⅱ类水质,清水河、渝河、葫芦河、茹河稳定在Ⅳ类水质;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等4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银川市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争取高于2016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2017年底前,全区32个工业园区在2016年开工建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

(三)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6年建设和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1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农牧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水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污水处理项目终期评估,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七)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

(八)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在2016年完成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直排口排查的基础上,2017年,全面清理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直排口。继续加快推进2016年已立项建设的四二干沟等人工湿地建设,2017年,开工完成银川第二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中卫第四排水沟等适宜地段人工湿地建设,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等4条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九)整治城市黑臭水体。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银川市于2017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

(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组织开展地质勘探,实施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

(十一)强化不达标水体综合治理。制定清水河、沙湖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指导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确保消除劣Ⅴ类水体。继续组织实施清水河、沙湖、渝河、葫芦河、泾河、茹河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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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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