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法制建设
以解决地方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确保依法依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湖南省实际环境特征,制定出台《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推动《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及《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的制定。
(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2018年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进一步推动一批生态环保领域重大改革的实施和落地,在落实好《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同时,出台并实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出台并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办法》,加强环境质量考核,对市州、县市区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实施月公布、半年警示、年度考核奖惩。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一企一档”,加强排污主体基础信息、环境信息管理。加快建设环境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单位、个人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罚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20年前完成省级自然资产实物量负债表编制。继续推进两型试点建设。
(三)划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树立底线思维,依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与制度,确保生态红线划得出守得住。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湘江流域基础上,探索推进洞庭湖区、资江沅江澧水流域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国际合作
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优化整合环境科技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和供需对接,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深化产学研协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环境技术研发中心、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染集约化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与共性技术研究,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深入推进“四水一湖”水安全科技创新、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土壤修复技术创新等重点工程,注重环保示范工程建设与项目推广,加快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和示范项目产业化进程。协调推动环境国际公约履约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支持引导环保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开展人才技术引进和“走出去”。继续推进湖南与意大利马尔凯大区的环境保护双边合作。
(六)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从儿童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鼓励妇女走出家庭,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创建一批教育基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化的需求。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自行车、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推行依照法定程序分类处理公众诉求,畅通诉求渠道,规范环境信访和污染投诉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七)完善环境保护绿色投融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逐步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治污减排、参与排污权交易。采用委托经营、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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