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污、严格监管。以新环保法和其它一系列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实施为契机,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保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推行全流域、跨区域和城乡协同治理。
全员行动、社会共治。实施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形成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重大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指标与任务体系
到2020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削减比例分别不低于10.1%、10.1%、21%、1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10%,常德、益阳、岳阳市三市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10%以上,排入洞庭湖的总氮下降10%以上;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长江水系(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珠江水系达到100%,消除Ⅴ类以下水质,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9%,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14个地级城市(含吉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提高10%,重点区域土壤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任务。
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覆盖。
推动环保产业大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全省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环保装备产品性能大幅提升,环境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更趋合理。
四、重点任务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继续开展对造纸行业(特别是环洞庭湖区域)专项整治,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引导工业企业向集聚区内集中,凡不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其拟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加强“一江、一湖”的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省人民政府“一号重点工程”,按照“治与调并举”、“全面巩固”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推进实施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湘江流域航运水污染防治,促进船舶标准化,船舶、港口、码头生活垃圾上岸处置。强化近岸区域的畜禽污染治理,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2017年底禁养区畜禽养殖全部退出。全面推进洞庭湖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及《洞庭湖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与湖北、贵州、重庆等相邻省份的沟通协调,建立洞庭湖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推进洞庭湖外源性污染治理和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遏制水质富营养化趋势,确保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强化饮用水源及优良水体的保护。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地建设与整治。自2016年起,地级城市(含吉首)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以上城市和日供水千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对“四水”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持续推进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湖库的保护,保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湖库、流域的生态健康安全。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和管网完善,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景观水系、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底,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和衡邵干旱走廊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它地区和县(区、市)积极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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