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工作标准。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管网的应同步完成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三)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采用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建设和运营必须统筹考虑好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做好新建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县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原则上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
(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供排水情况调查,严格落实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原则上乡镇按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0-120升产生的污水量,以及经达标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测算乡镇污水总量,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管、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科学确定技术路线。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优选推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市、州组织县(市、区)选择应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优选工艺,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县域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州组织评审,报省住建厅备案,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公开发布。
三、支持政策
(一)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省级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各级财政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建成后投入运营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省级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地开展建设、运营、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乡镇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技术指导与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考核监督。各市、州、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责任。建立“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实施”的责任体系。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服务指导、督办考核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县级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内容。省级建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制定《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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