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汉召开,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相关部署,湖北省今年内将开工建设64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对运行不达标的已建项目同步启动改造。到2018年完成设施建设与改造任务,2019年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工作体系。新建与改造项目总投资预计达到346.62亿元。
3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
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据湖北省住建厅统计,要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6.63万立方米/日。
在全部投资中,新建污水处理厂投资58.65亿元,配套管网建设投资234.6亿元。153个已建污水处理厂需要改造升级、完善配套管网,需新增投资53.37亿元。
钱从哪里来?《意见》提出,从今年到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市县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由相关市县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同时,《意见》提出,各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采用PPP模式,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
县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原则上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采取以城带乡、以大带小及新建改造同步、增量存量一体的方式,集中打捆推进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此外,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后,每年运营费用约6.2亿元,湖北省将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内,均属处理费征收范围。最终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
出水要达到一级A标准
生态敏感区标准将更高
据通报,湖北省目前已建成的153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能够运行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的有48座,运行不正常、时断时续的有32座,能够达标稳定运行的只有73座。
湖北省住建厅表示,今后,新建改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出水排放都要执行《城镇污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管网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也要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在处理工艺的选择上,湖北省将统一遴选数种工艺供各地选用,工艺流程不完整的一律禁止使用。《意见》还提出了由7大指标构成的考核体系,从管网覆盖与污水收集、进水水量与出水水质、单个污水厂运行与县域污水厂整体考量等不同角度,综合控制项目建设,确保设施完善,运行可靠。
按照相关要求,到2019年,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
落实土地税收政策
电价将给予最大优惠
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弱,加上管网建设与运行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落实不够,是造成很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趴窝”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提出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其具体执行办法将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
在税收方面,由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还提出,将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开展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各地政府将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以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补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短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美丽湖北。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按此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工程进度,实施计划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范围。各地应科学统筹,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按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不纳入本次工作范围。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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