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先进的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流域和大型湖库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严格执行《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预测预报和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健全土壤应急预警体系。将土壤监测纳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2017年底前制定东莞市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预警体系。
建设一流的环境监测机构。以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科学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推进环境监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提高实验室硬件配备水平,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分析和自动监测等领域的全程序质量管理技术体系,推动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全面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强化监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在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平台监控上进行整合,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质控中心建设,建立市级数据质控实验室,提高硬件配备水平,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统一性,为东莞市环境质量考核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构建基于环保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智慧环保监测体系”。持续推进全市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组织保障,强化安全管理,力争2020年市级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全面达标。全面建立点源排放监控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保业务管理体系、环保社会服务体系、环境大数据体系以及基础支撑的“智慧环保”体系,将有效搭建覆盖全市“水、气、声、固废”环境监测一体化的物联网基础网络,并同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实时掌握环境动态数据,实现环保工作由数字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转变,全面提升全市环保管理决策水平、环境应急处置水平和环保民生服务水平。
第三节构建高水平多层次的环保宣教体系
加强环保宣教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宣传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宣教设备功能配置加强宣教人员配备,提高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到2020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环境宣教队伍,宣教设备和手段全面实现现代化。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绿色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全面对接“水、气、土”三大行动计划,加强环保科研能力。加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培养环保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创新宣教途径和体制。积极推出环境文化产品、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教育基地等绿色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宣传部门积极配合的学校环境教育体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开展与学校、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从整体上提高群众环境意识。打造石碣檀香岛成为自然生态教育基地,完成“零碳岛”计划。建成市区环保热电厂环保教育展示中心工程。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推行绿色居住和办公,建设全市建筑能耗监测云平台中心,推广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比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
第八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法治体制建设,健全污染防治机制,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自治,营造全民共治氛围,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加强环境法治体制建设
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大环保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力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新法实施的基础工作,研究制订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措施的执法规范,做到铁腕执法,不留情面。企事业单位要更加自觉地落实环保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标准法律,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公众应当积极行使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类环保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要依法参与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严格执行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加大环境执法频率,同时通过网络问政、党政领导信箱、投诉电话等方式发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拓宽获取环境违法线索的渠道。突出重点企业监管,把重污染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以及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开展联合联动执法,联合工商、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法和司法衔接,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学习《两高司法解释》有关立案条件、立案标准、移送标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侦察,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监测、化验等技术优势,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提供监测报告和鉴定报告。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据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推进环境地方立法。大力推进《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等,畅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强化立法队伍素质能力培养,注重发挥立法专家、立法基地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的起草、协调、审议、评估能力。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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