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参与海洋污染防治。负责监管全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省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推进排水许可制度实施,促进再生水利用。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配合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四)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指导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参与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五)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一)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绿色交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农机部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省农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
(二)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三)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五)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门责任:
(一)拟定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五)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责任:
(一)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以及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门责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文化氛围。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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