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网获悉,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 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 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 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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