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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7-29 10:36

来源: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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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度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严格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市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等参与)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文件。根据省环保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管理、环境流量保障等方面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办公室、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河南省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区域环境污染防控要求,研究制订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因子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编办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超标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调整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县区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在重点水源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要断面优化、补充自动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自2016年起,各县区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市区及两县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起,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落实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等参与)

  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成本,加强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2.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水利局、银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关键技术设备的国产化率。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市科技局、水利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2.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交流。支持开展水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围绕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积极争取省级以上项目资助,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并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支持低成本、低能耗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3.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对供水水质净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领域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大环保产业培育,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保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市场空间;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5.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机制和模式创新。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咨询、土建、金融、环保设备、工程设计等环保产业链各个环节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水污染治理领域科技服务业发展。以生活污水处理、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为重点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等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畜牧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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