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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之争(一):政府应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时间:2009-08-12 09: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作者:济邦咨询公司 顾燕平

评论(

近期关于供水价格调整的新闻与报道不断,不管是社会舆论还是业内人士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都是“高烧不止”。评论虽沸沸扬扬,但往往局限于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差别——企业有没有合理的控制成本、企业成本应不应该完全由用户来买单。公众每每提及公益性,似乎唯有低价才体现“公益”,企业方面则强调调价是自身生存发展的必需,各方的争论往往难有交集,这其中,政府的责任、特别是财务意义上的政府责任却往往被忽略了。

我国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这个“成本”明确为企业成本。既然是成本加成,就让我们先来看供水企业的成本构成,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占到相当大的比例,这是这个行业的特征,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薄弱、历史欠债多造成的客观事实。

从投资项目的可经营性,即企业通过提供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来回收投资的可能性来看,存在一些具有较强公益性质的投资行为,比如由于水资源质量逐步恶化,很多城市不得不更换水源,建设大型水利设施和原水输送管线;又比如为提高农村地区供水安全和稳定性而进行的设施改造更新、铺设大型管网系统等。这些项目投资巨大、与企业的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可经营性弱但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在这类项目中应当界定“政府责任”的成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政府承担公益性的投资责任才是最直观的“公益”表达。

另一方面,在供水设施的投资决策上,地方政府仍拥有相当强的话语权(如果不是完全的决策权)。尽管供水行业属于公用事业,政府必须在投资决策中担任特定的角色,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权责一致”基本原则,目前的政府决策投资、企业具体实施的情况在内在逻辑上是割裂的:即谁来对投资的有效性负责,是决策者还是实施者。在这一点上,合资供水企业的表现就很说明问题—我们看到合资供水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投资要求面前往往“不够积极”、甚至推托回避,这里面当然有企业逐利的本能,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因为权、责、利不统一带来的障碍—投资是政府决策、价格是政府制定,实施由企业负责、成本都是企业承担。使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政府的投资决策质量普遍不理想,比如:(1)偏重新建设施而忽略存量资产维护更新—城市供水管网老旧、漏损率高的情况不在少数,居高不下的漏损率不仅直接降低企业收入、影响企业效率水平,而且严重浪费水资源。国外企业往往比较重视资产的维护,以提高管网使用寿命和有效供水率,这在推迟资本性投资、降低投资强度方面很有帮助,从长期来看对整个供水系统的财务表现有着极大的影响。(2)片面强调满足普遍需求,在统计和需求预测手段不够精确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盲目上马大型供水设施,产能闲置等等。

为提高决策质量、控制因投资而产生的成本,我们建议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责任(即公益性和经营性投资的前提下),同时强化企业在投资决策环节的参与。

我们建议地方政府的财务责任应当限制在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大规模资本性投资(运营阶段的成本则以企业自行组织、通过水费回收为佳,这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在其贷款项目的普遍要求——水价至少能够满足系统运营的现金流要求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大多数城市的现行水价水平能够满足运营需求,也就是说企业成本收益的差异主要源自投资落实及其相关成本。

地方政府部分或全部地承担特定项目的资本性投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决策时即落实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并明确未来资产归属以及运营维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拥有这部分资产但并不能将固定资产的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只有后续发生的运营维护成本以及大修、重置成本才能够被计入企业因提供供水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并纳入计价成本范围,通过用户支付水费来实现回收。二是在决策时明确由企业投资,并计算该项投资投入运营后合理的水价水平,由政府对实际实施的水价和批准的合理价格水平之间的差异进行逐年补贴。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均依赖于对未来水价水平的预测和控制。

通过这两种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承担部分投资从而实现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相关成本从企业成本中分离出来的目的,让“成本加成机制”能够有效兼顾用户利益和企业利益,进而使价格因素在整个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国水网)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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