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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解读环境部最新文件: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否免责?

时间:2020-12-29 15:4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王洪臣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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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一)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推动各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解读:

  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政府履行法定责任:做好规划、搞好建设,排除干扰稳定运营的因素。

  (二)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区的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解读:

  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基层政府部门加强对园区纳管企业的管理,允许在坚持“三同时”的基础上,可以实事求是地分期建设、分组运行治污设施,尽量避免“大马拉小车”现象。

  (三)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情况,推动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解读:

  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纳管企业的执法力度。“双随机”指的是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从结果考虑,督促纳管企业将规定要求做成常态,而不是为了应付检查的临时行动,这将有利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营。

  (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解读:

  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运营单位做好调查,要增强“自证清白”的能力。

  (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方式,明确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解读:

  《通知》鼓励纳管单位与运营单位直接以合同约定服务的方式协商确定纳管浓度。在双方责任明晰,并将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即使纳管单位未按预处理要求进行排放,也可以协商纳管浓度,支付一定费用,将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负责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通知》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在委托处理合同中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等内容,引导双方积极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当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时,运营单位还可依据合同向纳管企业追责。

  这样的创新,如果成功推广,可提高集中处理设施利用效率,避免预处理标准“一刀切”带来的弊端。效益最显著的一个情景是,近日发布的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明确允许纳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当啤酒等行业废水排入碳源不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时,适当放宽有机污染指标,将同时有利于纳管企业和运营单位双方,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一)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可根据用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并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相关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严格执行。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可指导各地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解读:

  《通知》要求各地对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严,又要防止过于宽松。当前管控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切实际地一味加严。一些地方政府纷纷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要求,引发行业不少争议,不少专家和一线运营者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以及担忧。单纯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排放标准作为水环境管理手段之一,应具有技术经济可行性,应与规划、环评以及排污许可等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确需高排放标准时,也应优先评估生态处理的可行性。

  (二)严格监管执法。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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