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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解读环境部最新文件: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否免责?

时间:2020-12-29 15:4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王洪臣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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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纳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晰,得到业内广泛关注。《通知》的信息量很大,除了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免责这个焦点,还有许多其它信息有待挖掘。为此,中国水网特别组织联合E20研究院、环境商会、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中国环境报》、《南方周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教授做深度解读,以便各方准确把握《通知》精神,执行并利用好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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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地方政府、纳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晰,得到业内广泛关注。(详情请点击:进水超标出水免责与否,环境部新文件给说法)

  《通知》的信息量很大,除了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免责这个焦点,还有许多其它信息有待挖掘。为此,中国水网特别组织联合E20研究院、环境商会、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中国环境报》、《南方周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教授做深度解读,以便各方准确把握《通知》精神,执行并利用好这一政策。

  解读要点一分钟速览

  1,总起来看,《通知》表达了三个意思:一是明晰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的法定责任;二是主动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各方履职尽责;三是科学合理,监管要科学、追责要合理。

  2,除了规划、筹资、收费等责任,《通知》特别强调了政府在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只有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三方各有预案,形成三方合力,才能确保不“漏底”、应好急。

  3,首次明确纳管企业必须将检测数据与污水处理厂共享。提出纳管企业“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即纳管企业要“自证清白”,要用数据和客观信息回应运营单位的合理怀疑。

  4,要求运营单位一要做好调查,二要做好“自证清白”。在运营之初要搞清楚水质状况,预测各种可能。运营单位“自证清白”需要运营单位拿出一套科学严谨且有深度的运营报告。

  5,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基层政府部门加强对园区纳管企业的管理,允许在坚持“三同时”的基础上,可以实事求是地分期建设、分组运行治污设施,尽量避免“大马拉小车”现象。

  6,鼓励纳管单位与运营单位直接以合同约定服务的方式协商确定纳管浓度。在双方责任明晰,并将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基础上,即使纳管单位未按预处理要求进行排放,也可以协商纳管浓度,支付一定费用,将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负责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7,要求各地对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既要避免一味加严,又要防止过于宽松。当前管控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切实际地一味加严。

  8,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9,明确“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

  10,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污水处理厂虽不能免责,但可根据与纳管企业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依法追究上游企业责任。

  政策原文及详细解读

  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

  近年来,部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责任不明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和现象高度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从2019 年 4 月开始,生态环境部邀请有关地方政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纳管企业、行业专家、行业组织等社会各方,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坚持问题导向,分别从政府、企业、专家、社会视角,梳理分析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根源所在,商讨对策措施。期间赴多个省份开展现场调研,查看了各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听取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总起来看,《通知》表达了三个意思:一是明晰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的法定责任;二是主动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各方履职尽责;三是科学合理,监管要科学、追责要合理。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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