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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9-12-11 10:09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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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地方或行业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申领、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明确的简化要求执行。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排污许可证损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期限与内容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原则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一)正本和副本应载明的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二)副本中应当载明的许可事项: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1以及2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三)副本中应当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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