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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环保局印发《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0-09 13:27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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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创新机制,依法治污。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以改革的思路谋划发展,以创新的举措破解难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强化环境法治保障,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法律责任。

  四是社会共治,服务民生。着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污染防治大格局,形成全社会积极合作有序的环保共治体系。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环境空间格局基本形成,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四)规划指标

  表1 淄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 科学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坚持源头治理,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提高传统行业脱硝脱硫效率,加强可吸入颗粒物治理,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17年底,城区SO2年均值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争创国家绿动力示范市;到2020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SO2、NO2、PM10、PM2.5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累计下降3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力争达到80%。

  (1)持续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严格大气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我市在重点控制区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有条件的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陶等重污染行业,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的企业搬迁、改造。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县,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底,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底,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推进“绿动力”提升工程,强化全市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冶金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着力推广淄博市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入园企业全部改用天然气,并实行统一制气、统一制粉、统一废弃物处理。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污染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开展有毒废气污染协同控制,强化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烟气除汞技术示范工程。

  有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为重点领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调查,编制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清单。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典型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建立VOCs管理体系。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削减20%以上;到2020年底,确保全市工业源VOCs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消除空气异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1. 科学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坚持源头治理,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提高传统行业脱硝脱硫效率,加强可吸入颗粒物治理,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到2017年底,城区SO2年均值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争创国家绿动力示范市;到2020年底,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SO2、NO2、PM10、PM2.5四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累计下降3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力争达到80%。

  (1)持续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严格大气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我市在重点控制区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有条件的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陶等重污染行业,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的企业搬迁、改造。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对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区县,实行涉气建设项目环保限批。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底,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18年底,全部完成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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