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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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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整改方案。由鄂尔多斯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审批,报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备案。

(二)严把审批准入关。设立最严门槛,严禁违规审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项目,坚决杜绝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实施人工补水。通过探索采取中水回用、矿井疏干水补水等方式,实现向保护区湿地稳定补水。

(四)加大监测力度。制定《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监测方案》,加强对保护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土壤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保护区水质达标。

(五)加大执法力度。国土、林业、环保、督查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区内管护巡查密度和次数,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六)加强责任追究。2016年12月31日前,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八)强化保障措施。成立鄂尔多斯市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恢复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按月调度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未有效行使草原审核监管职责,2011-2014年累计审核草原使用项目仅96个,大量项目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草原破坏较为严重,2010-2015年全区草原破坏面积38.88万亩,非法占用草原面积1.33万亩。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杜绝项目建设非法破坏草原行为。到2018年底,全面清理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各级草原监管部门,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负责编制违法占用草原项目清理整顿和恢复草原植被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草原征占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推进违法征占用草原整改工作。

(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自治区已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存在的未批先建、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等违法使用草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类处理。一是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二是对未经过审核审批的项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实施挂牌督办、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三是按照“草原司法解释”规定,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四是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农牧业与发改等部门建立草原征占用预审和定额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滥征乱占草原行为,严格保护和节约使用草原资源;二是农牧业与国土部门协调,在审批环节中应明确草原管理部门前置审核,理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四是建立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使用制度,加大对草原征占用破坏严重地区的植被恢复力度。

十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企业67家,2016年1月被环境保护部约谈,从整改情况看,当地虽开展了清理整顿,但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等3家企业仍未启动退出机制。草原管理部门还于2016年5月违规向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发放了草原作业许可证。

责任单位:锡林郭勒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农牧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64家工矿企业中,采矿证已到期的企业立即关闭,采矿证未到期的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回填治理矿坑,恢复原状;启动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机制。

整改措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督导违规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的整改工作;锡林郭勒盟行署负责制定67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保护区方案,并组织实施。目前已制定完成《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33号)和《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锡署发〔2016〕44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和时限,强化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64家工矿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彻底整改到位。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55家工矿企业,按照程序责令立即关闭,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厂区所有设施设备,完成土地平整、矿石清理等工作。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9家工矿企业立即停产,有序退出。

(二)制定锡林浩特中联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锡林浩特萤石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兴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退出保护区方案,启动退出机制。

(三)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立即收回违规发放的草原作业许可证;责令企业清理临时堆料场,恢复生态原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锡林郭勒盟委、行署成立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整改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锡林浩特市和盟直有关部门保护区工矿企业整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和整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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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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