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1)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划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并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依法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己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按省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河源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修编工作。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中项目的实施,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新丰江水库评估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及供水单位应列出专项经费,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明确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中环保、住建、水务、卫生等部门和供水单位的监管责任,强化各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自2016年起市中心城区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并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按规范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016年底前应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2018年底前应完成单一供水的县城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统筹城乡供水,强化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至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于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技术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按省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内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加强河湖带生态建设,在高埔小河、白领头河、黄子洞河等河流综合整治时,同步开展河滨岸景观带和生态绿化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湿地公园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水污染治理、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底前,河源市湿地面积不低于省级相关部门下达指标。[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市及各县区财政均应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政府财政支出,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保障。围绕提升环境基础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加大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的支付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于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对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和列入省环保专项资金规划的项目,应视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对环保、财政、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重点环保工程投资和建设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新开发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跨部门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市属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国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制定我市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县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省、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该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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