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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01 10:32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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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通过相关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高度重视环境科技发展的支撑作用,将重点环保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学科的科技协作与科研攻关机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业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孵化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环保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促进高效低耗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基础装备与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和替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安装、工程使用、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市区、县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将收费制度普及到县、镇和乡村,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地税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促进多元融资。

大力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通过BOT、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公益和准公益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最大限度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设立融资担保资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统筹流域综合开发和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河源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机制。研究与推动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先进环保典范,促进企业与社会践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聚集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给予财政扶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推行绿色信贷。探索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金融贷款、社会融资的组合使用制度,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共建环保事业,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限制不符合节水减排政策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的信贷和直接融资。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河源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探索跨界水环境奖惩机制。在严格执行《关于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绩效评价及奖惩的意见》等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1)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见附件3表3—2涉水重点监管污染源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达标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编办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健全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和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加强法规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补充现场执法技术指南规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局、编办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提升监管水平。

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每年至少对河源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1次全指标水质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前,建立统一的河源市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的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环境监察人员“责任田”。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配套与完善监察与执法硬件设施,推进环境监察执法现代化。重点加强执法车辆、取证设备、通讯器材、应急设施等执法装备配套,建立完善移动执法数据平台,推行现场执法笔录“电子化”,实现当场制作、现场录入、当日归档。推广使用“无人机”环境监察系统,促进提高环境执法取证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办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根据《河源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相关文件,明确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已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保部门的同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1)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强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风险源排查,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的动态清单和环境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加强对各县、镇集中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监管,监督企业加强对在线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评、审、备管理,构建“域—区—源”三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各工业聚集区、产业转移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各级环境风险应急主体应配套完善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措施,加强日常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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