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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市部署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时间:2011-03-04 09:19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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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省环保厅有关要求,伊春市环保局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到污染减排工作中进行考核,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通知》进行部署。

近年来,通过积极对上争取实施了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项目和增补项目,伊春市17个县(市)区中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项目3个,伊春中心城和南岔区污水处理厂、带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投入运行,在建铁力市、红星区2个污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友好、西林、美溪、上甘岭、新青、汤旺河6个区的污水治理与排水管道打捆工程列入规划实施。随着我市污水处理能力的显著提高,污泥的产生量也将增加,大量污泥若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入环境后,必将再次污染土壤、水、大气,不仅使来之不易的污染治理和减排成果付诸东流,而且,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也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通知》要求,从保护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管理纳入日常监管体系、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严肃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在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地方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结合《黑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加快推进本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应该统筹考虑,对缺少配套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泥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新建污水处理厂,不得通过验收;已建的污水处理厂逾期未对污泥妥善处理处置的,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对暂时没有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污染控制监管,使污泥的贮存、运输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避免引起二次污染。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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