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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业改制:水价改革是核心

时间:2008-11-07 09:40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百粤

评论(

  中国水网编者按:围绕水价的讨论一直没停过,而水价到底如何改革,涨到什么程度,就像一算糊涂帐一样算不清。中国的水业改革走过五年,以后的路还要走,要更稳的走,必然要理清水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水价改革,而水价如何改革,需要更多探讨。
  以下内容节选自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营运总裁刘百粤所著文章《城市水业改制和技术发展趋势》之二,以供读者参考:


  在中国,水价通常是指“综合自来水价格”(或综合水价),也就是终端用户用水交纳的水费总额。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城区的综合自来水价格中应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而长期以来城市的水价是包括了水的处理价,没有包括水资源、污水处理的价格和整个水生态的代价。
  长期以来,中国的水价普遍偏低,带有“政府福利”性质。不过,在《十五期间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中,政府明确指出,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取消“福利水”, 逐步提高水价。因此,我们看到,在过去两年里,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终端用户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均有一定幅度的上调。
  即使在最近的水价上调以后,水务企业的收益仍然普遍过低。根据统计,目前中国36个大中城市的自来水价格为1.6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用为0.59元/立方米,综合价格为2.26元/立方米,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从相对价格来看,中国水价也偏低。从全球情况看,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的水费支出约占其可支配收入的2-5%,发展中国家居民的水费支出要偏高一些。中国居民的水费支出在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平均仅为1.2%左右。
  目前我国现行水价与国际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此前建设部发布报告认为,长期看水价的上涨空间超过200%。建设部在《城乡缺水问题研究》中指出,为促进公众节约用水,水费收入比达到2.5-3%为宜。而水利部提供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为13786元,人均生活用水量为70立方米,若水费收入比达到2.5%,平均水价应为4.92元/吨。即使比照上述大中城市1.6元/吨的平均水价,未来上涨的空间也超过200%。
  1、为了促进城市水业招商引资,推进市场化进程国家对城市供水净资产收益率定下标准,水价必然要相应改革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于1998年9月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自来水价格) 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合理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应为8-10%。利用商业贷款、外商投资以及债券和股票发行等方式融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能超过12%的水平。依据上述法规,如果自来水价格合理,外资水务公司可以实现8-12%的项目净资产收益(Project ROE) 或投资收益率(Return on Investment)。
  只有使外资和民营水务运营商有合理的回报,才能吸引他们参与水务基建投资,参与国营水厂收购与兼并,而要达到上述利润率水平,水务行业要推进市场化进程,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一个能持续发展、良性循环的水务市场。水价调整成为必然。例如建设部曾在2002年底做过规划,对全国20万人口以上城市使用了50年以上的旧管网进行改造,所使用的资金预计300亿元。由于水价回报不能满足资金需求,这个计划只能搁浅。
  2、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国家要利用价格的调节,建立一个节水型社会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指出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几个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中国水资源的匮乏以及政府对于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态度,我们预计综合水价在长期内仍将处于上升的趋势。
  3、为了促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国家对收取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制定了指导价并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2006年8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领导表示,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另外,该通知还规定,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其它附加费用。虽然政府并未定量指导再生水的价格水平,但是参考有关直辖市的情况,再生水价格应较自来水价格折让50-60%。
  以上可见,水价改革是影响城市水业改制最重要因素,水价不改革,多数水务企业只能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电费等成本因素增加,水务企业只能惨淡经营,维持生计都困难,遑论进行各项改制。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及通胀的因素,我们认为水价上调将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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