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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税为核心,构筑“绿色税收”体系

时间:2008-01-08 14:52

来源:北青网 -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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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总局已经着手进行该税种的研究设计。

开征环境税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发达国家大多开征了环境税。

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废气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第二,水污染税。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第三,固体废物税,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第四,噪音税。美国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第五,生态税,如森林砍伐税。

从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环境税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同时,与其他税种互相配合,共同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绿色税收”体系。

环境税应当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应当在排污费制度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新税模式由于加重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推行起来有较大难度。

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以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不致引起被征税者的抵制。

我国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来开征的环境税仍然应当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同时应当增加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普通居民,个人排污行为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环境税的税基和税率应当根据不同排污行为的特点设计不同的制度,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固体污染物的,应当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

同时,应当对其他税种进行改革,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开始陆续提高各省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加大了环保力度。消费税制度在2006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一次性筷子列入征税范围,加大了生态保护力度。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企业从事的环保项目和投资给予了减免税优惠。这些都是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

将来,燃油税的开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后,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将基本成型。(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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