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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环保行业带来什么

时间:2007-03-20 11:11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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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3月19日公布。新的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新税法的产业优惠政策将为环保业带来大的商机。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傅涛博士在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表示赞许,并认为它将给环境产业带来好的影响。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符合要求的环保、水务企业来说,可以获得直接的税收优惠。而且,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样的规定会促使工业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投入,因此,工业水处理方面的机会将会增多,对水行业的设备类企业等将大有裨益。这些对于从事环保业的企业来说都是好消息。环保产业是一个典型的政策主导型产业:一方面,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排污单位将主动或被动地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以满足政府的环保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扶持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环境保护将不再只有投入没有回报的产业,而是一项可以使相关企业有利可图的新兴产业。此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可以说就是这两个方面的完美体现。

  在肯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环保产业带来福音的同时,傅涛博士指出,这部新法的一些细节需要落实,需要对具体操作过程有比较切实的指导,增加其规定的可操作性。另外,这部法律对于环保行业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为行业长期呼吁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此法出台的背景下,由建设部、环保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一些学术组织一直在进行的环保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将会有大的突破,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这个工作。在2005年6月份,由中国水网和清华大学环境系举办的第八期水业战略沙龙上,行业专家即对“城市水业市场化与税收减免”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此基础上刊发了第八期水业蓝皮书(详情参看>>)。

  新税法通过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将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产生较大的影响。“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的投入将比“十五”翻番,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十一五”规划中的基本国策。新税法中的条款正是对国家基本政策的应和。  

附: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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