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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时间:2001-07-07 06:0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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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水资源总量约28000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300多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四分之一,同时在时间和地域上分布不均,使我国一些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99年以来的连续干旱,造成北方地区大面积缺水,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目前,由于二十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不断加剧,虽然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基础设施的投人,但由于欠账过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水污染防治措施还不够有力,加之管理上的问题和矛盾,使我国的水资源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加快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是中国各级政府当前所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水资源的持续利用,也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党和国家领导对此也十分重视,江泽民主席1998年就对水资源问题作过重要指示,指出“要认真做好水的资源开发与节约用水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在今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中进一步明确:坚持开源节流并重,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和措施,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去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城市的节水治污及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作为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的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些指示精神,把工作切切实实地做好。各地应当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使我国的城市节水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加入WTO后的中国创造一个良好的水环境。
  1、要进一步完善节水管理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真正做到依法管水。国家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节水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还有一些部门的规章。各地方也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并根据当前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和配套,同时要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首先要严格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才能做到依法管水。
  2、在贯彻实施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如何实行统一管理,应当认真研究。要把水资源的管理与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区别开来,即要把水资源的管理同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区别开来。统一管理也不等于独家管理,将所有关于水的管理权都统一在一个机构或一个部门,即有关方面宣传的实行从水源、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水务一体化管理,这一提法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管理现状,引起了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大打折扣。对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首先要统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无论是各部门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当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才能真正把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好。统一管理要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去统一,靠党和各级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去统一,不能靠一个部门去统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国家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会给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混乱。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点是统一规划和统一调度,特别是大江大河流域。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城市供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是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指导下的具体开发利用、保护活动,与资源管理有所不同,因为它是城市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城市规划、道路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密切相关,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人为地将其分割,会造成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将其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组成部分来进行管理。
  3、要进一步理顺和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节约用水及加快水污染治理。要充分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调整水价。特别是当前城市供水价格还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适时、合理地调整水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促进节约用水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在调整和改革水价的过程中,要优先考虑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尽快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科学地规范城市水价的管理。在调整和理顺水价的同时,要加快供排水行业和企业制度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要继续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及超计划和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应实行高额加价办法。对居民用水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居民用水量标准的规定,在满足基本用量的前提下,可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全面规范用水管理。
  4、城市污水也是一种资源,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发展,城市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同时,为全面治理水污染,有效利用水资源。污水的资源化问题应当提到重要议程,特别是一些缺水城市,应尽快实施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近几年,国家和各地方都加大了水污染的治理力度,特别是"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和滇池)流域地区的治理。对于缺水地区的城市,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一并考虑。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经济合理地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要用战略的眼光全面规划和统筹解决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对于一些工业用水和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可以利用经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在水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远距离调水和污水处理后回用进行一下全面的经济技术比较,更经济合理地利用现有水资源。同时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5、地下水是相对优质的水源,应当主要以城市生活用水为主,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达到的地区,不应当再发展自备水源,应当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的开采量并逐步关闭自备井,将城市供水统一纳入公共供水的范畴。对于有地面水可利用的地区,在保证采补平衡的基础上,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或城市第二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的一些城市,应当将地下水的回灌作为一项战略措施,以城市处理后达标的污水为水源,或者在丰水期将地面水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后回灌到地下,以备于在干旱年份或旱季使用。北方地区应当有计划、有部署地全面启动地下水的回灌工程。
  6、要加强节约用水的技术进步,提高我国节约用水的科技水平。要将目前我国城市节约用水以行政管理为主向科学节水推进,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节水的科技投人,特别是工业节水的科技投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当组织研究开发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千方百计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要进一步加强节水型用水器具的研制和应用,制订标准,强化执行力度。要把好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保证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广泛应用。要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不断研究、引进和应用管网控制、检测、检漏技术,加强维护管理,降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7、要进一步加大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地向全社会宣传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水的忧患意识。除了利用各种媒体、广告、专栏进行宣传外,还可以举办各种形式和各种规模的展览。除举办大型展览外,城市政府可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各个单位和各个社区举办一些小型展览,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同时还应当在中、小学的教材中增加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内容,使儿童从小就树立起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意识。节约用水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编辑: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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