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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污水厂处理运营费挂钩处理效果

时间:2007-11-02 16:42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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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达标率,福建省政府组织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制定出台《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理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物价局依据“运行管理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地政府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运行管理标准”以上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运行管理标准”的,当地建设(排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福建省还规定:污水处理厂或排污工业企业故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在线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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