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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时间:2006-05-04 08:13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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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农民主要依靠自己力量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得到增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2%的农户自发建房。2004年底,全国村庄人均住房面积达27.9平方米。二是村庄的综合防灾能力明显增强。在加强对农民建房指导的同时,一些地区通过实施移民建镇、工程移民、扶贫移民、牧民定居等,使村庄和农房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提高。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农村公共投入,部分地区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城市供水、公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郊区农村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有所改善,城乡联系更为紧密。四是通过实施村庄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部分地区分期、分批、集中对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治理,建立了村庄公共设施与服务管理的新机制,明显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和精神面貌的改变。

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农村人居环境仍然普遍较差,与城市相比总体上仍然十分落后。一是建设乱。大多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引导。沿公路建房,居住点分布散乱,建新屋不拆旧宅,形成“空心村”,有的盲目模仿城市建小区,村庄建设用地浪费较大。建筑风格缺乏当地乡村特色。东部地区有些村庄基础设施不配套,污染加重,生态环境恶化。中西部地区农民改建住房逐渐增多,有的在重复东部地区的老路。二是饮水难。北方地区不少村庄严重缺水,东部地区部分农村出现水质性缺水,村庄集中供水设施缺乏,许多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三是环境差。农民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村内土路“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每年有超过2500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流、水塘污染,严重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每年约1.2亿吨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沟渠、水塘成为污水池、垃圾堆放场。

我国农村人居环境落后是多种因素长期积累的结果。一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强度的加剧,生产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大量增加,超出农村生态环境自我平衡能力。二是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不足。中国农村的传统是农民自建房屋,村庄公共设施因陋就简,村路等设施建设一般来源于募集捐助。由于缺少公共积累,村集体没有能力投入;因村庄公共设施服务面小,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资金不愿投入;与农村发展的需要相比,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也显不足。这就使得村庄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欠账严重。三是村庄规划和管理缺位。长期以来,我国对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加上管理缺位,使新老问题不断叠加。

为解决这些问题,扎实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检验标准提了出来,这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民财富积累。据测算,近年来,仅拆旧房和因灾造成的农房损毁,农民每年损失资产约350亿元。加强对农民建房规划设计的引导和服务,延长农房使用寿命,提高抗灾能力,既是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需要,又能大大增加农民的财富积累。二是有利于为进城务工农民返乡创业创造条件。专家估计,目前每100个外出农民工就有4人回乡创业。良好的人居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回乡创业。三是有利于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展公共服务,将有效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总体素质的提高,为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打下基础。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应有内涵。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达42%,正处在加速发展阶段。不论是当前还是将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重视农村发展,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城市发展过程中,“城中村”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基本被征用,虽然“城中村”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城乡分治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城中村”杂乱无章、环境恶化。因此,政府必须将“城中村”纳入城市发展中通盘考虑,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解决协调发展问题。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促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措施。一是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2004年,全国农村每百户洗衣机、电冰箱拥有量仅37.3台、17.8台,有较大发展潜力。加大对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将为农业机械、交通工具、家用电器进入农村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有利于调整城乡投资结构。政府增加对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投入,能够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引导农民投工投劳。三是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村庄整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既可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能扩大水泥、钢材等市场需求,为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条件,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一些地区治理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践

近年来,各地在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搞好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们在对部分省区市的调研中,发现他们的做法与经验有推广意义。

坚持为农民服务,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新疆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2003年2月巴楚—伽师强烈地震后,针对当地经济水平不高,既要尽快解决灾区农民居住问题,又要提高住房抗震能力,实现农民长久安居的实际,自治区政府急灾民之所急,经过对各种造价的彩钢板结构、砖混结构、木板夹芯房进行比较试验,向农民推荐取材方便、施工简单、造价较低、符合抗震要求的木板夹芯房,县级建设部门派出技术人员巡回指导,仅7个月3.5万户灾民就建好了抗震安居房。以此为契机,该区从2004年起在全区实施农房抗震安居工程。江西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与实际需要,以村庄整治为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先配套农民急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尽量保留原有房屋、原有风格、原有绿化,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随意拆房开路,重点治乱、治脏、治路、治水。农民负担不多,却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浙江省探索出因地制宜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平原和交通便利地区,按照“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模式运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以乡镇或中心村为单元相对集中,“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深圳市渔民村在“城中村”改造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政府引导下,由村集体组织村民自主改造,既改变了“城中村”的面貌,又保护了原村民的长远利益。

政府帮扶,规划先行,合理引导资金与项目投向。广东省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省要管到县,市要管到镇,县要管到村,充分发挥建设部门在村庄整治中的作用,强化规划的龙头地位。江西省赣州市将村镇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动员规划设计力量深入农村编制规划,组织技术人员送技术、送农房设计下乡。湖北省以多种形式探索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把原来分散使用的资金集中起来,加快解决农民饮水安全隐患。浙江省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地方各级财政第一年就投入资金40多亿元。

实施村民民主管理,激发群众自主改善人居环境的积极性。河南省商丘市的西刘村,先由村民大会形成整治工作预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对涉及村庄规划、整治项目、资金筹措、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等的重要事项,由每三户选派一名户主组成代表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80%方可实施。江西省不少地方推举农村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公信力和号召力的德高望重人士,成立村庄整治村民理事会,志愿无偿参与村庄公共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有的地方将环境治理、设施维护等内容编成“三字歌”,编入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讲卫生、爱护环境的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公益事务的氛围。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的阵地建设,带领广大农民参与村庄整治。江西省大余县新城镇周屋村,争创“亲民为民富民”的好班子,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使村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浙江省开展以“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为主题的“十送”服务和“双万结对共建文明”活动,从2004年起连续从省、市、县、乡镇抽调3.8万名机关干部,为每个行政村派驻一名农村工作指导员,对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广东省德庆县把生态文明村建设与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步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固本强基工程”,群众自行拆除一些“社坛”、“香火堂”等封建迷信场地,改建为日常休闲、健身、交流的公共活动场所。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在新村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发展农村经济与改善人居环境的关系,政府帮扶与农民自主参与的关系,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的关系,发展小城镇与村庄整治的关系,集约节约用地与统筹城乡用地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健全机制,稳步推进,注重实效。

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为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依据。重点是明确村庄整治选点、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必须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确定未来十至二十年内的村庄布局。各地应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协调面向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村通”工程合理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因村庄自然消亡带来的投资浪费,避免因支持村庄规模过小造成的投资效益低下,提高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的集中度,提高公共设施共建共享的服务范围,提高对优化城乡居民点空间布局的引导力度,降低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总体成本。

合理确定村庄整治内容。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是各级政府根据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目标、结合公共财政能力提出的政府给予帮扶的村庄整治项目的政务公告,并由各级政府公开发布并修订。国家制订全国性指导目录,各地制订地方性指导目录,确定支持整治项目的资金与实物补贴形式、范围、标准,规范申请核审程序、支付方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政府要加大帮扶力度,确保项目的实施。

制定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与治理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其重点是制定和实施村庄整治规划,既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问题,又充分考虑后续的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突出乡村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并做出相应的现状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项目的空间布局与技术要求,明确整治项目的主要指标,测算工程量,提出实施计划、实施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建议。

推广应用适用技术。加强村庄治理适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组织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积极推广适用技术的应用,加大对村庄适用技术研发推广的支持。研究村庄秸秆生物质能技术与装置,开发利用沼气资源,推广应用农村住宅节能技术和太阳能、风能、热泵技术。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建材生产技术,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成套技术。

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以租用、借用和“荣誉村民”等形式占用农村宅基地。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通过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水平与服务能力,吸引过于分散的村落和散居农户向中心村集中。加强对“土草房”、“土窑洞”、“土坯房”等农房改造的指导。对于正在萎缩和消亡的村落,加强规划控制,停止新的宅基地审批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加强沟通与协调,整合各种资源,共同制定并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施方案,共同承担规范村庄治理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要切实将村庄治理工作与各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村庄治理切实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我国多数地区实行市带县体制,市县政府应承担起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责任,通盘制定城乡发展规划。要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将市政公用设施逐步向郊区农村延伸;建立严格的农房拆迁管理机制,防止盲目拆迁农民房屋,损害农民利益,引发农村不稳定;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对政府补贴、村民投工投劳、实物与资金、进度与质量等实行全程监督;建立以农民为主的公共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证设施持续发挥效益;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以多种形式支持村庄整治,倡导农民自立自主互助,发扬艰苦奋斗建设家园的精神。

(作者:建设部部长)

编辑: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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