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10月14日发文,就《海南省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引导和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率先与国际标准和指南接轨,提升企业自身环境保护水平、自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指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鼓励支持省内企业、商业组织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指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徐心玫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邮 编:570203
电 话:0898-66216320
附件1
《海南省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引言
企业应依据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应当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为环境保护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1 适用范围
引导和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率先与国际标准和指南接轨,提升企业自身环境保护水平、自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指的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自愿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而非强制性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不在指引中赘列。指引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引。
2.1 ISO 26000:2010 社会责任指南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2.2 GB/T 36000-2015 社会责任指南
2.3 GB/T 39604-202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4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标准)
2.6《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7《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
2.8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
2.9《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2.10《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担当的责任。
3.2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具有经济法人资格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3 环境保护产品系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相关的药剂、材料等。
3.4 环境服务是指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3.5强制性责任是指我国法定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不遵守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6自愿性责任指的是企业根据其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履行本指引。本指引的环境保护标准的自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鼓励企业实施法律法规尚未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的环境保护行为;(2)鼓励企业在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标准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环境保护行为。
4 遵循原则
企业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4.1预防性措施。当存在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宜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由,推迟采取合理的预防性措施。在考虑措施的成本效益时,企业宜考虑该措施的长期成本和效益,而不能仅考虑给企业带来的短期成本。
4.2环境风险管理。企业宜按照基于风险和可持续性的视角推进计划的落实,以评估、避免、减少和缓解自身活动所引致的环境风险和影响。企业宜增强员工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和实施应急反应方案,以降低事故在环境、健康和安全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社区通报环境事故信息。
4.3 污染者付费。企业宜负担自身活动所造成的污染成本。此类成本的计算应依据该企业对社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以及所需的补救措施。企业宜优先考虑努力将污染成本内部化,可通过与他方合作开发诸如意外事故应急基金等经济工具,以备重大环境事故处理成本之需。
4.4 可持续发展。应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性,统筹兼顾相关方的利益和合理期望,注重可持续发展。
4.5 公益性。企业决策和行为应考虑其所产生的社会、环境效益,体现企业的公益性原则。
4.6 持续改进。宜持续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推进工作,不断提升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5 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其实施指引
5.1企业决策与措施
5.1.1企业决策与措施主要指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和实施决策的行为。企业的决策与措施宜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战略,关注和发挥企业高层作用并形成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内部推进机制。
5.1.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参照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行业准则制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战略,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发展观,形成企业环境保护观。
(2)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确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指标和事实结果,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绩效评估及持续改进机制,并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3)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组成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并在企业最高决策层指定专人或设置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领导层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工作。
(5)为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目标配置资源。
(6)结合企业从事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机制。
(7)将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制造的环境保护产品以及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8)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增强环保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9)在收购境外企业前,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5.2 承担公共环境责任
5.2.1 公共环境责任主要指企业根据其在公共环境中所处地位对公共环境整体维护应承担的责任。
5.2.2 企业承担公共环境责任,宜参考ISO 26000:2010 社会责任指南中“6.8 社区参与和发展”的相关规定,基于自身特点、专业优势及影响范围,积极发挥其在影响所及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具体宜采取以下行动:
(1)建立企业与影响所及地区的政府和社会的双向沟通机制。
(2)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支持旨在改善影响所及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培训制度,向员工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和熟悉我国和投资东道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掌握有关有害物质处理、环境事故预防以及其他环境知识。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员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志愿者活动等方式践行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供技术、 设备、人力等资源。
(5)通过设立面向公众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组织或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在校学生进行实习。
(6)倡导和践行绿色消费。
(7)在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尊重东道国社区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保障劳工合法权益,为周边居民提供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机会。
5.3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栖息地恢复
5.3.1 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迅速增长,导致了自然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大量且通常是不可逆转地消失。在我国签署并批准加入的环境公约中,《2006 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强调了热带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生物多样性公约》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强调,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适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各国人民和国家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要求缔约国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并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
5.3.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应慎重考虑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企业可以在政府及社区的配合下,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等措施。
(2)将自然栖息地、湿地、森林、野生动物走廊、保护区和农业用地的保护融入建筑和建设工程的开发过程。
(3)《2006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据此,企业宜推动建立与我国政府、对外投资的东道国政府、国际组织、其他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包括土著和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的合作。
(4)识别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潜在消极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或最小化这些影响。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企业在从事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
(5)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企业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时,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6)在企业无法避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且无法恢复生态系统的情况下,企业宜采取能够使生态系统服务在未来获得净收益的行动,以此来弥补损失。
(7)采取“规划、设计和运行实践”模式,最小化其土地使用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5.4 污染预防
5.4.1 污染预防是指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强调,私营部门可以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据此,企业可通过优化向空中排放、向水中排放、在废弃物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污染预防来提高其环境绩效。
5.4.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研究和利用无污染、无危害的替代技术和替代材料,增加对可再生、可循环资源的应用。
(2)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在履行法定环境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
(3)预测并识别其决策和活动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影响,识别与其活动有关的污染来源和废弃物来源。
(4)测量、记录并报告重要的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及耗水和耗能的减少情况。
(5)实施旨在防止或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措施,应用废弃物管理层次,并确保对无法避免的污染和废弃物进行妥善管理。
(6)就现有和潜在的污染排放和废弃物、有关健康风险及现有和拟采取的缓解措施等事宜,与当地社区开展沟通。
(7)实施环境事故预防与准备方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制订管理计划。
(8)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最小化其所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的污染,特别是通过开发和推广易应用的对环境更友好的产品和服务。
(9)公开披露所使用和释放的、相关且重要的有毒有害材料的数量和类型,包括这些材料在正常运行和意外泄漏情况下已知的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
(10)根据《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和《防治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管辖海港和有毒有害物质装卸设施的企业、管辖近海装置的企业、管辖海港和油的装卸设施的企业,宜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其认为适当的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类似安排、油污应急计划或类似安排。此种计划或安排宜与我国的防备和反应系统相协调并按我国管理当局规定的程序核准。
(11)根据《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拥有船舶的企业宜继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并宜促进以较少有害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替代有害系统。
(12)根据《防治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企业宜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
(13)对可能存在的环境事故风险,应根据环境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制定环境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向政府、环境保护监管机构、可能受到影响的社会公众报告、沟通的制度。
5.5 资源可持续利用
5.5.1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指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速度低于或等于其自然补充速度。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如化石燃料、金属和矿物质),可持续性要求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用速度低于可再生资源能够进行替代的速度。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可通过更加负责任地使用电力、燃料、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土地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可持续的可再生资源,或以可持续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向可持续资源利用迈进。
5.5.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
(2)识别能源、水及所使用的其他资源的来源,测量、记录和报告大量使用的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3)采取资源效率措施,减少对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使用,考虑采用最佳实践指标和其他衡量基准。
(4)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可供选择的可持续的、可再生的、低环境影响的资源来补充或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尽可能使用回收材料和再利用水资源。
(5)开展能源评估,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考虑采用技术更新的方法提高项目的先进性。
(6)管理水资源以确保流域内的所有用户公平获得水资源。
(7)考虑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做法,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建立产品回收体系。
5.6 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
5.6.1 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之一,而气候变化正在对人类和自然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巴黎协定》强调了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要求缔约方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
5.6.2 每个企业都对某些温室气体排放(直接或者间接)负有责任,并将以某种方式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最小化企业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并对气候变化做出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对企业而言是有意义的。
5.6.3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制定减排目标与行动方案,在工作安排、物流和交通等环节减少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
(2)开展碳排放评估,识别累积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和间接来源,并界定其责任边界(范围),测量和记录其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
(3)采取优选措施,在其控制范围内逐步减少和最小化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在其影响范围内鼓励类似行动。
(4)评价企业内主要燃料使用的数量和类型,并实施计划以提高效率和效果。即使已经考虑了低排放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也宜使用生命周期方法以确保温室气体排放的净减少。
(5)防止或减少因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变化及工艺或设备而释放的温室气体(GHG),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热力、通风和空调机等。
(6)在企业内部尽可能地实现能源节约,包括采购高能效商品和开发高能效的产品与服务。
(7)考虑以碳中和为目标,采取措施抵消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通过支持以透明方式运行的可靠的排放削减计划,如碳捕获与储存或碳封存。
(8)根据《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企业宜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放方面寻求国内外合作。
(9)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企业宜参与促进和合作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增强公众意识的工作。
5.7 邻避效应应对
5.7.1 邻避效应主要指社区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引发人们的嫌恶情绪,进而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企业面临的邻避效应主要为当地社区居民或单位因担心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或运营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可能采取强烈的、情绪化的抗争行为,阻碍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企业应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营可能引发邻避冲突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化解邻避效应,和谐社会关系。
5.7.2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项目立项前期,充分分析项目建设或运营对当地社区或单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沟通渠道,就负面影响与社区公众和周边单位展开有效沟通。
(2)重视选址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情民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选址决策过程中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鼓励以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依据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以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项目运行的环境信息。
(4)项目运行期间主动对公众开放,开展项目的科普宣传,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邻避效应。
5.8 清洁生产
5.8.1 清洁生产主要指企业将综合预防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消除或者减少生产过程和产品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或风险。企业清洁生产宜与ISO 26000 :2010 社会责任指南中“6.5 环境”的相关规定相结合,持续采取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以避免和减少产品制造过程、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同时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5.8.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尽可能减少制造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污染以及废物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加强制造、服务过程中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最小化产品制造和服务提供对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强废物资源化和循环利用。
(3)采用环境友好的先进工艺等,减少产品制造过程、服务提供过程中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4)在制造和服务活动中主动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5)在仓储和物流运输环节推行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5.9 创新与应用
5.9.1 创新与应用主要指利用现有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环境中为满足理想化需要或社会需求,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等并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实际,同时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围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挑战与需求,企业宜为解决不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开展产品、技术、管理、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及其应用,以此提升企业竞争力,并积极推动行业内的创新行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5.9.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制定创新规划,保证创新方向和重点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企业发展定位。
(2)建立创新组织机制、投入保障机制、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内外人员参与创新。
(3)持续开发先进的生产工艺,以削减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4)持续开展环境保护产品、生态环境技术、环境服务、生态环境管理、商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5)通过创新满足不同客户对环境保护产品以及环境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6)建立健全合作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协同创新。
5.10 供应链管理
5.10.1 供应链管理主要指企业通过优化供应链满足企业需求的管理行为。企业供应链管理宜与 ISO 26000 :2010 社会责任指南中“6.5环境”的相关规定相结合,重视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配件、材料、药剂等产品的 质量的控制,同时关注其绿色化程度,实现绿色采购,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供应链体系,并通过与供应链各方的协作,积极促进供应链中其他成员共同承担 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5.10.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
(1)将绿色采购理念融入经营战略,构建绿色供应链:采购获得相关认证的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产品;尽可能采购碳排放低的产品与服务;要求供应商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包装的要求并避免过度包装;建立和实施供应商选择、评价的标准与流程,确保所选供应商符合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的相关期望。
(2)对提供所需关键元器件、配件、材料、药剂等产品的供应商、外协件加工方建立质量验收记录并开展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企业在质量方面的要求。
(3)推动供应链各方进行碳排放管理。
(4)与供应链各方建立有关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议题的双向沟通机制。
(5)利用各种方式,与供应链各方共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5.11 信息公开
5.11.1 信息公开主要指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所处行业特点,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环境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5.11.2 企业宜采取以下行动和期望:
(1)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2)除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信息之外,宜主动公开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企业信息,自愿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及与其相适应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生态环境技术开发及应用情况,各 类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对废物的分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3)针对有机污染物,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
(4)宜公开企业决策与措施、承担公共环境责任、生物多样性保护、诚信与公平运营、邻避效应应对、消费者服务、清洁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创新与应用、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信息。
(5)采取申请公开或主动公开形式,以各种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信息。重大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话、网络等信息传播途径。
(6)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主动加强与所在地区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就本地企业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
(7)宜编制并公开发布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发布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公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宜遵循GRI标准,并符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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